FCR是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顧名思義,這是一個貨運代理商確認收貨的交易文件,不是運輸文件。
貨運代理人通常擔當貨物運輸的代理人員。在該交易過程中,貨運代理安排向實際承運人的艙位預訂。
貨運代理也可以提供運輸訂艙的從屬服務。這些服務可能但不一定包括:
1、國際貨運:
代表承運人簽發運輸提單;
從托運人(出口交易中)或從港口(進口交易中)安排貨物的提貨以便交付給承運人(其本身可以包括發行內陸提單);
運輸前檢查貨物;
安排進口貨物在海關和其他政府監管機構的清關;
為出口貨物準備出口報關單(ex dec);
海上保險;
合并/分拆服務;
客戶要求的其他服務,但不是由貨運代理公司實際提供運輸。
2、國內運輸:
代表承運人簽發運輸提單;
從托運人或從其供應商處安排貨物提貨以便運送給承運人(其本身可以包括發行內陸陸運提單);
運輸前檢查貨物;
貨運保險;
合并/分拆服務;
客戶要求的其他服務,但不是由貨運代理公司實際提供運輸。
目前第三方物流競爭激烈,貨運代理公司通常在同一批貨物上為客戶提供多種服務。這樣做的時候,貨運代理可以填補多個法律角色(例如代理人、海關經紀人、間接承運人、保險代理人等)。雖然貨運代理會把這些服務作為一項綜合服務進行銷售,并試圖通過無縫交易來實現這些服務,但在法律層面上講,交易確實存在縫隙,貨運代理的合法權利和責任將隨著跨越縫隙到另一邊而改變(即從一個角色到另一個角色)。
通常情況下,貨運代理不會實際占有貨物。他僅僅作為安排貨物從一個點到另一個點的有效運輸所需的運輸和相關服務的中介。然而,在多重角色的情況下,貨運代理可能將貨物實際占有作為從一個角色(貨運代理)到另一個角色(例如間接承運人)的一個步驟。最常見的例子是,貨運代理會從一個客戶那里獲得多個貨物的實際占有權,并通過其間接承運人的身份(IATA,NVOCC,Surface)將其合并成一個主貨物來運輸。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沒有承諾提供實際的運輸,而是承諾實際擁有貨物,借此來提供實際運輸所需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需要通過書面文件來確定收到貨物的類型、時間、地點、目的,以及在何種服務條款和條件下(包括所有責任限制)。這些問題通過發布FCR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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